【房东篇】
出租方守则:
一、禁止出租人出租下列房屋:
(1)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;
(2)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;
(3)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;
(4)存在重大消防、安全、治安隐患的;
(5)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,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;
(6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。
二、出租人应保障住宅出租屋建筑结构、供电、燃气及消防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,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、用气等安全常识,并对出租屋安全使用进行定期查验,至少每月查验一次;保障住宅出租屋进出通道畅通。
三、出租人发现出租屋治安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,协助公安机关查处;发现出租屋消防隐患的,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。
四、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居住。租住人员应当自觉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、居住证、护照、回乡证及从业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。
五、禁止利用出租屋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使用爆炸、剧毒、易燃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;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"黄、赌、毒"、制假贩假、无证照经营、传销、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六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下列人员:
(1)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;
(2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3)利用出租屋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放射性危险物品的;
(4)利用出租屋从事"黄、赌、毒"、制假、无照经营、传销、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。
【租客篇】
承租方守则:
一、租赁期间,因房屋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,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,并立即通知出租人。
二、承租人因使用不当,造成房屋损坏的,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。
三、承租人应遵守的规定:
(1)租赁住宅房屋时,必须如实说明租住人数,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;
(2)租赁住宅房屋的,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;
(3)禁止利用出租屋赌博、吸毒贩毒、卖淫嫖娼、制黄贩黄、伪造证件、承印非法出版物、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、窝藏犯罪人员、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;
(4)禁止利用出租屋无证职介、婚介、培训等诈骗活动;
(5)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;
(6)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
